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237號
TCEV,100,中簡,2237,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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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陳金葱
被   告 劉錦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簡附民字第
21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23日晚間,因酒後在臺中市 ○○區○○路137巷19弄9號、11號前,與訴外人即被告之母 劉賴姮發生爭執拉扯,原告見情況有異,遂以雙手環抱劉賴 姮,欲阻止被告將劉賴姮拉進家門;被告見狀,遂基於傷害 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將原告之手部扭成L型,致原告受有 左中指挫扭傷、瘀青血腫之傷害。被告所涉傷害罪嫌業經檢 察官起訴。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 用新臺幣(下同)13,400元,工作損失100,000元,精神慰 撫金6,600元,合計12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 0,000元。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伊確實有傷害原告。對原 告請求醫療費用13,400元,沒有意見。對原告請求工作損失 10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6,600元,則不同意其請求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63號刑 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誤。上開刑事判決並判處被告犯傷害 人之身體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傷害原告,該傷害行為與原告所受 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如上述。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各項損害金額,審酌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傷害目前所支出之醫療費 用合計13,400元,提出賢德醫院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等為證,被告復不爭執,是原告請求13,4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⒉工作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傷害,受有5個月工作 損失100,000元,固提出明泉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片 一紙為證,為被告所否認。查,原告主張受有工作損失 100,000元,僅提出上開名片為證,惟查上開名片並無法 證明原告有工作損失,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因本件事故,其精神及肉體上自受 有痛苦,請求被告賠償慰藉金,洵屬有據。按慰藉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 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 為國中畢業,每月收入不一定,有汽車1部,名下無不動 產;而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作粗工,日薪約900元,名 下無不動產,業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6,600元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⒋.綜上所述,原告因本件傷害所受損害總額為20,000元( 計算式:13,400+6,600=20,000)。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費用負 擔問題,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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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泉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