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991號
TCEV,100,中簡,1991,201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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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江孆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中段關於「…至九十三年三月3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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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