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631號
TCEV,100,中簡,1631,201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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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許滿
訴訟代理人 陳耕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
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就本院所命給付金額全部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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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