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448號
TCEV,100,中簡,1448,201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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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48號
即 被 告 吳養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78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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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