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4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吳智賢
被 告 廖龍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