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916號
TCEV,100,中小,1916,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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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張積祥
被   告 朱渭南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因擔任臺中市○○區○○路之「得意家族 」大樓社區主任委員,被告同居人牛淑蕙因在騎樓堆放物品 及垃圾,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偕同總 幹事陳伯雄前往被告與牛淑惠位於建功路107 號之29住處加 以勸阻,嗣牛淑惠在上址騎樓公然辱罵原告。被告聽聞下樓 察看,竟以右腳踢擊原告,使原告受有左陰囊挫傷之傷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所述均不實,其並無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根本不是社區主委。被告也向海巡署查證,沒有原告這個 人。原告受傷後,沒有後續就醫,可見請求金額過高,原告 沒有精神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經被告否認,然被告於上揭時地,因聽 聞訴外人牛淑惠與原告爭執,遂下樓察看,嗣以雙手分握門 框兩側,以右腳踢擊原告之左大腿側,使原告之左陰囊受有 挫傷之傷害等情,業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42 號刑事判決 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復經被告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 年度上 易字第116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 案件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於警詢中亦稱:當時重心不穩右 腳抬起,有碰到張積祥右大腿處等情。而訴外人牛淑蕙則於 偵訊中結證稱:朱渭南僅用腳蹬張積祥一下而已等語,足見 被告確有抬起右腳及蹬觸原告之事實。而證人陳伯雄(即該 社區總幹事)於刑案警詢、偵訊中證述:「牛淑蕙男性友人 下來,見他們兩人在爭吵就用腳踹主委(張積祥)身體…」 、「朱渭南是站在屋內隔著落地門往外踢」等語,佐以被告 於刑案供稱:「我聽到張積祥牛淑蕙有口角爭執,我太太 牛淑蕙叫我下樓,我下樓後聽到張積祥叫我們不能做生意,



要我們搬家,…我太太(牛淑蕙)只有叫我不要生氣,並且 要我離開現場」等語,足見其當時處於憤怒、激動情緒之下 ,即有欠理性,被告抬起右腳踢擊原告之左大腿側,應係故 意行為,難認係一時誤傷甚明,且原告確受有左陰囊挫傷之 傷害,亦有診斷書附於刑事案卷可憑。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 侵權行為,核與卷附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於前揭時 地踢擊原告,使原告之左陰囊受有挫傷之傷害,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再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 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加害之手段、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請求,則 無依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 聲請,僅係於其獲勝訴判決時,促請本院注意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毋庸准駁,併 此敘明。
八、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固規定,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惟查本件係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訴訟 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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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