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0年度,151號
LTEV,100,羅小,151,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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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羅小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 代理人 孫綻緯
被   告 游婉婷
      楊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雅棻游智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游婉婷楊玉珠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游雅棻游智堯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游婉婷楊玉珠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游雅棻游智堯游婉婷楊玉珠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婉婷於民國92年2月7日就讀宜蘭高級商業 學校時,邀同其母即被告楊玉珠及其父即被繼承人游義忠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借款額度動用期限自92年2月7日 起至被告游婉婷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原告憑被告游 婉婷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1次,而 借款6,148元。借款利率係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 利率計算,嗣後本借款利率如經原告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 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記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 0.5%固定計算,被告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游婉婷自99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清償債務,迄今尚欠原告本金6,148元,依上開規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而於99年7月1日本借款利率為1.61%,於100年2 月23日起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4.866%加年率0.5%則為 5.366%,而訴外人游義忠已於92年7月21日死亡,被告游雅 棻、游智堯為訴外人游義忠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為限 定或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被告游雅棻游智堯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又 被告楊玉珠、訴外人游義忠為本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 游雅棻游智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楊玉珠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款貸專用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本院100 年4 月15日宜院瑞民乙字第1000000179號函、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基本放款利率等件為 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游雅棻游智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 範圍內,與被告游婉婷楊玉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 告游雅棻游智堯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義忠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游婉婷楊玉珠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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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