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44號
KMDV,100,司促,844,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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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其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
  MasterCard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
  ,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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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