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24號
KMDV,100,司促,824,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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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莊天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捌萬
  陸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
  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
  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
  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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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