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23號
KMDV,100,司促,823,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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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債 權 人 徐豐昇
債 務 人 邱泓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28日
  所簽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100萬元,票號為YM0000000號
  、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詎債權人向付款人
  提示支票後,經以債務人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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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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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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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喆工程行即│99年11月28日│1,000,000 │100年7月20日│ YM0000000 │    │
│ │邱泓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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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