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1號
KMDM,100,聲,61,20111019,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PARKER ST.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4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RKER STEVEN MICHAEL SCOTT准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解除限制出境狀。二、按對涉案被告限制出境,係在限制其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 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保全將來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 罰之執行。此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屬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其有否限制出境必要,檢察 官及事實審法院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均有審酌裁 量之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3號裁定科資參照。本 件被告PARKER STEVEN MICHAEL SCOTT因涉公共危險等犯行 ,於民國100年10月4日,經受命法官處分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不服,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8號駁回聲請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係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來金門工作之美國籍 人士,從事地雷排除工作,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經證人周 清坡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被告提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年12月24日勞職規字第990547946號函、地雷排除工作合 約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又被告於99年10月14日,與出租代 理Rancho San Diego,LLC簽訂公寓租賃契約,承租位於50 Walton Green Way,Kennesaw,GA30144之公寓,期間自99年 10月14日至100年10月14日;又簽訂購買位於422Valleyside Dr.Dallas,Georgia30157之房地修正案,協議於100年10月 19日前簽約購買該上開公寓之房地,有被告提出之公寓租賃 契約及修正案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陳明有返美處理 相關搬家及房地產事宜乙節,堪認屬實,信其於辦畢在美事 務後,應會返回金門繼續進行地雷排除工作。是該案雖尚在 審理中,本院認命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後,於後續之 審理及執行程序中,應能遵期到庭應訊,已無繼續限制其出 境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