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78號
原 告 羅余素雲
訴訟代理人 羅喜生
被 告 羅慶星
羅春雨
羅基東
黃陳笑
羅從明
羅玉葉
羅俊士
羅俊仁
羅蔡淑姿
羅慶耀
羅振興
羅振隆
羅振鴻
羅振舜
羅光良
羅清利
羅文雄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詹惠閔 住同上
被 告 阮淑貞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 巷18
號
阮順利 住同上
阮順成 住同上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阮周桂 住屏東縣崁頂鄉○○路246巷27號
被 告 羅英峯 住新竹市○○區○○里○○路○段2巷38
號5樓
羅國峯 住同上
羅麗香 住台中市○區○○路363號5樓之12
羅竫晴 住高雄市○○區○○街206號
(即原高雄縣鳳山市○○街206號)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敏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 巷4
號
被 告 羅秋澤 住高雄市○○區○○路19號
宋羅金鶴 住屏東縣新園鄉新園村馬祖1巷15號
蔡羅金梅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53號
宋羅雪玉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63號
羅安興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巷25
號
羅永富 住屏東縣潮州鎮○○街27號
羅彩幸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段531巷15號
鄭羅貴美 住屏東縣鹽埔鄉○○村○○路160號
羅貴罔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482巷11號
羅妹雀 住屏東縣潮州鎮○村街27號
羅錦秀 住新竹市○○區○○路640巷86號7樓
羅季芳 住屏東縣南州鄉○○路108號
羅郭秀貞 住屏東縣南州鄉○里村○里路2巷14之6
號
羅世鉅 住高雄市○○區○○里○○○ 街14之4 號
(即原高雄縣仁武鄉○○村○○○ 街14之4
號)
羅世傑 住台南市○區○○○ 街9 號3 樓之10
羅世勳 住高雄市鼓山區○○○○ 路77號之12
羅漢謀 住高雄市○○區○○里○○街163 巷42
號
(即原高雄縣阿蓮鄉○○村○○街163
巷42號)
羅名桑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195巷29弄7號
羅蘇心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巷10
號
羅漢民 住同上
羅漢和 住同上
羅名華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22巷33弄21號
2樓
羅惜 住同上
羅阿玉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41號10樓
之3
羅士仁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9號
羅諭容 住高雄市○○區○○路712號5樓之7
羅如霜 住屏東縣長治鄉○○村○○路151 之3 號
兼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慶家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12號
被 告 羅志宏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巷23
號
羅麗芬 住屏東縣屏東市瑞光里香揚巷1之78號
羅麗惠 住新竹市○○鄉○○村○○街33號
羅麗貞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巷23
號
羅麗瓊 住台南市○○區○○路2段77巷2號
羅秀麗 住台南市○○區○○路464號
(上列六人為羅鄭水蓮承受訴訟人)
羅熯生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246巷8號
羅熯関 住同上
羅霈宇 住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66號5
樓之9
羅蕙婷 住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66號5
樓之9
(上列四人為羅陳意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6號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