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0年度,79號
CCEV,100,潮補,79,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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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蘇宜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8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4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
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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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