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409號
CCEV,100,潮簡,409,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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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宜甄
被   告 洪貴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0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3 紙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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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