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陳灯橧
被 告 賴美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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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益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9,1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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