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0年度,48號
TYEV,100,桃勞小,48,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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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李言聰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11月4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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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