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48號原 告 李言聰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11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