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23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江雅幀 女 3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 年10月25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581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雅幀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 年10月14日20時25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12巷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次性交易代價為 新臺幣1,0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陳豐全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 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 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 危害、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及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 坦承非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 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