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0年度,248號
SYEV,100,營簡,248,201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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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謝萬居
被   告 李信宏
被   告 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8
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8975號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8975號執行事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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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