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30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世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容
被 告 江永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即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