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2637號
TPAA,100,裁,2637,20111027,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王鐙儀即經典資訊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37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 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 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37號確定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 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 設施供人娛樂者,應徵收娛樂稅,惟並未明確規定本件資訊 休閒業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疇,娛樂稅法亦 未授權彰化縣政府就此於娛樂稅徵收細則加以規定,故彰化 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其他」係指機動遊藝、 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 、資訊站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安 定性。相對人認定系爭行業為娛樂稅課稅對象,顯屬有誤。 又本件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應返還 稅款,並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云云。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 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 因事實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再審既為不合法,自無行 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