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2530號
TPAA,100,裁,2530,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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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永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97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爭 訟稅額在新台幣(下同)40萬元以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以99年度簡字第710號判決(下稱原 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 度裁字第219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件並無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遂諭知駁回上訴而確定。
二、查原審判決係因聲請人起訴爭點,要在96年度營利事業之營 業收入總額。聲請人已自行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29,656,967 元,經相對人依其申報數核定,聲請人嗣又主張實質上僅有 15%之營業收入(減除85%之佣金折扣),卻不能提示相關 帳冊憑證供核,且依其主張之15%之營業收入計算,也與其 損益表所示之成果不符,遂維持原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起訴三、聲請人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未表明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且聲請人從未主張「85%之佣金折扣」,原審判決顯有誤 認。又本件實質收入僅為申報營業收入之15%左右,逕依法 務部調查局移送資料可知,無庸聲請人提示相關帳證。相對 人既對結算申報調整核定,自影響及資產負債表內容,原審 未依職權調查,於法有違等語。
四、經核原審判決最末表明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並無聲請人所指未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情形。而 聲請人上訴所爭,無非營業收入總額多寡之事實認定,原裁 定認為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而不許可上 訴,並無不合。現聲請人認為其從未主張85%之佣金折扣, 原審未盡調查義務,顯然違法,原裁定既不否認其違法,又 不准上訴,適用法規已有錯誤等語,無非其一己之歧異法律 見解,且與原裁定所認無法律見解之原則性並不相關。難據 以認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顯 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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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