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0年度,22號
TPSV,100,台職,22,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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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再 抗告 人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再 抗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達
共同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再 抗告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再 抗告 人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再 抗告 人 黃恒俊
代 理 人 張啟聰律師
      張迺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雅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本院
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黃恒俊之代理人應增列張迺良律師。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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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