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被 告 邱宏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
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八日一00年度台非字第一0二號刑事判決,應對邱宏建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邱宏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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