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0年度,5872號
TPSM,100,台上,5872,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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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二號
上 訴 人 許德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
上訴字第一一二七、一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許德宗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其所犯二罪,係在三個月內採尿檢驗,有違常理,請依簡易程序審理,使其有協商機會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謂請體諒其身體不佳,母親年邁,給予自新機會云云,空泛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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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