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被上訴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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