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被上訴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上訴 人 林萬出
被上訴 人 許正治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8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 年9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上訴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譚興甫,已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核准變更為朱國 榮,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4 頁 ) ,並於100 年3 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0頁聲 明承受訴訟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3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林萬出、許正治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本件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分別於民國82年11月11日及85年3 月1 日 取得中華民國新型第86837 號「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及 新型第110406號「納骨櫃櫃門組合構造」之新型專利權(下稱 系爭專利甲、乙),詎林萬出、曾慶豐、許正治分別為被上訴 人福座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均明知上訴 人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竟委託益隆公司仿製壓鑄與系爭專利 相同結構組合之吉祥型、天主型、基督型、如意型等塔位面板 ,將仿製完成之塔位面板裝設於臺北縣三芝鄉店仔村9 之2 號 北海福座納骨寶塔內,用以搭配塔位出售予他人,獲取暴利,
顯有共同侵害上訴人專利權情事,自應就上訴人所受損害負連 帶賠償之責;又林萬出、曾慶豐、許正治均為被上訴人福座公 司之負責人,其等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致上訴人受有損 害,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被上訴人福座公司等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為此,爰依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05 條準 用同法第89條第1 項、第3 項、第88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 規定,請求林萬出、曾慶豐、許正治與福座公司連帶賠償原告 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0億元等語。並聲明:⒈被上訴人福 座公司不得依中華民國新型第86837 號及第110406號專利申請 範圍之方法製成物品,亦不得販賣、陳列依上開方法製成之物 品。⒉林萬出、曾慶豐、許正治、福座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 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⒋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⒈上訴人黃建德獲有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之新型第 86837號專利「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及新型第110406 號專利「納骨櫃櫃門組合構造」。依專利法第106條第1項規 定,上訴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本公司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該專利物品之權。任何人未經上訴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侵害,否則依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
⒉關於被上訴人等因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因而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於90年1月29日87年度自字第365號判決主文確定被上訴人 等違反專利法而科以有期徒刑,後因國家專利政策刪除專利 法中有關侵害專利權之刑責規定,是以會有被上訴人所言之 免訴判決,惟其乃因專利政策之政變而刪除刑責規定,其並 無礙於被上訴人所為侵害上訴人專利權之事實之認定。 ⒊按被上訴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譚興甫(另被 上訴人林萬出、許正治亦依公司法第23條應負同責,下稱被 上訴人等),均明知原告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未經上訴人 之同意或授權,為圖不法之利益,竟委託益隆公司仿製壓鑄 與系爭專利相同結構組合之吉祥型、天主型、基督型、如意 型等塔位面板,並將仿製完成之塔位面板裝設於臺北縣三芝 鄉,店仔村9之2號北海福座納骨寶塔內,用以搭配塔位出售 予他人,獲取暴利,顯有共同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自應 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⒋上訴人經分析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上述產品與原告前述 新型第86837 號專利「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及新型第 110406號專利「納骨櫃櫃門組合構造」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相 同,且業經司法院指定之專利侵害鑑定機構中國機械工程協 會鑑定:被上訴人生產之吉祥型、天主型、基督型、如意型 等塔位面板產品之構造與上訴人前述主張新型第86837 號專 利「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之申請專利範圍「相同」, 故被上訴人製造、販賣之系爭吉祥型、天主型、基督型、如 意型等塔位面板產品顯已侵害到上訴人依法享有之專利權。 是以上訴人依法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原審法院判決如訴之聲 明。
⒌按有關專利侵權事件,在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依「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所規定之專利侵害 鑑定流程:係先比對全要件原則,若系爭產品經全要件比對 後係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相符者,自當構成專利侵權 。倘未符全要件原則,則需進一步分析均等論是否實質相同 ,之後再為是否有禁反言之適用,此為「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所規定之專利侵害鑑定流程。然被上訴人所言之鑑定人於 原審中證言因系爭產品經與系爭專利為全要件比對後,因不 相符,故無庸再為均等論分析,實與上述「專利侵害鑑定要 點」所規定之專利侵害鑑定流程逕相違背,實未足採。 ⒍惟原判決中判定:「⒈系爭專利甲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 ,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分別為:⑴第 1 項:「一種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其中該塔櫃係設置 成多數格之放置空間,其大體上係包括有:一面板,係蓋合 上述之放置空間,其兩側設有鎖合元件使可結合於櫃體上, 其外面兩側上端設有向下之卡合部,其外面兩側下端設有向 上之彈性卡栓;及二遮擋柱,係遮蓋於上述面板之兩側,其 上端設有卡合部使與面板之卡合部卡合,其下端設有一配合 上述彈性卡栓之卡槽,使可相互卡合。」⑵第2 項:「如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其中該 彈性卡栓之外側面為傾斜者。」(3) 第3 項:「如申請專利 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其中該面 板之卡合部以設置為卡槽,該遮擋柱之卡合部以設置為卡塊 為較佳者。」(4)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或3 項所述之塔櫃表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其中該彈性卡栓之外側 以設有阻礙凸體為較佳者。」⒉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報告 部分:‧‧‧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之鑑定報告結論,認該待鑑 定物與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屬實質相同,尚非可採。」 又,同原判決中復認:「⒊臺北技術學院機械系鑑定報告部
分:‧‧‧‧臺北技術學院機械系之鑑定報告亦有疵誤,不 足採信。」再者,同原判決中認為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臺大慶 齡工業研究中心鑑定報告部分:「依臺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 鑑定報告所載,其就系爭專利甲與待鑑定物(即吉祥型面板 )之結構特徵互相比對之結果,認為待鑑定物與系爭專利甲 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同,惟並未進一步再為「均等論」之分析 ,固有未當。然經本院依85年版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就能 否適用均等論分析之結果,認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與待 鑑定物相較,兩者係以實質不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不相同 的功能與效果,故二者非為均等物,即待鑑定物並未落入系 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之均等範圍內,業經論述如前,則臺 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之鑑定報告雖有未進行均等論分析之瑕 疵,然其結論認待鑑定物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之範 圍,仍屬可採。」是則原判決中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蓋因原 審判決既認「臺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之鑑定報告雖有未進行 均等論分析之瑕疵」何以又認「然其結論認待鑑定物並未落 入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之範圍,仍屬可採。」實難使上訴人 誠服,再者,細繹原審法院之鑑定方式與認知亦有違誤,就 此點而言,仍可借其他專業鑑定機構之鑑定予以澄清,是以 原審此節判決於認事用法,誠有違誤。
⒎系爭侵權產品與上訴人主張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 茲以專利侵權之全要件原則與均等論詳細比對系爭侵權產品 與上訴人主張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⑴全要件分析:
┌───────┬──────────┬─────┐
│系爭專利申請專│系爭產品:塔櫃表面飾│是否相同 │
│利範圍第1 項:│件 │ │
│一種塔櫃表面飾│ │ │
│件之固結構造 │ │ │
├───────┼──────────┼─────┤
│其中該塔櫃係設│裝設於納骨櫃多數格之│是 │
│置成多數格之放│放置空間處 │ │
│置空間 │ │ │
├───────┼──────────┼─────┤
│面板:係蓋合上│面板:表面上壓有凹凸│ │
│述之放置空間 │紋飾 │ │
├───────┼──────────┼─────┤
│該面板兩側設有│該面板兩側邊具有螺孔│是,具相同│
│鎖合元件使可結│可直接以螺釘鎖固於櫃│鎖合方式 │
│合於櫃體上 │體上 │ │
├───────┼──────────┼─────┤
│該面板外面兩側│該面板具有凹孔可與鄰│ │
│上端設有向下之│接之面板凹孔共同形成│ │
│卡合部 │上下二配合孔 │ │
├───────┼──────────┼─────┤
│該面板外面兩側│該上下二配合孔可與遮│ │
│下端設有向上之│擋柱之二椎形彈性體壓│ │
│彈性卡栓 │扣 │ │
├───────┼──────────┼─────┤
│二遮擋柱: │二遮擋柱:表面壓有凹│是,皆為柱│
│係遮蓋於上述面│凸紋飾 │體 │
│板之兩側 │ │ │
├───────┼──────────┼─────┤
│該遮擋柱上端設│該遮擋柱背部具有二孔│ │
│有卡合部使與面│可各嵌置一椎形彈性體│ │
│板之卡合部卡合│ │ │
├───────┼──────────┼─────┤
│該遮擋柱下端設│該遮擋柱藉該椎形彈性│是,具相同│
│有一配合上述彈│體而壓扣於該面板上 │彈性扣合方│
│性卡栓之卡槽, │ │式 │
│使可相互卡合。│ │ │
└───────┴──────────┴─────┘
系爭產品之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特徵之 相同點在於:系爭產品的實質構成要件包含面、椎形彈性 體、二遮擋柱;系爭專利的實質構成要件包含面板與二遮 擋柱;兩者採用相同的鎖合方式鎖固面板於櫃體上,以及 採用相同的彈性扣合方式扣合面板與遮擋柱。
⑵均等分析:
┌─────────┬────────┬─────┐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系爭產品:塔櫃表│是否均等 │
│圍第1 項: │面飾件 │ │
│一種塔櫃表面飾件之│ │ │
│固結構造 │ │ │
├─────────┼────────┼─────┤
│其中該塔櫃係設置成│裝設於納骨櫃多數│是 │
│多數格之放置空間 │格之放置空間處 │ │
│ │ │ │
├─────────┼────────┼─────┤
│面板:係蓋合上述之│面板:表面上壓有│是 │
│放置空間 │凹凸紋飾 │ │
├─────────┼────────┼─────┤
│該面板兩側設有鎖合│該面板兩側邊具有│是,具相同│
│元件使可結合於櫃體│螺孔可直接以螺釘│鎖合方式 │
│上 │鎖固於櫃體上 │ │
├─────────┼────────┼─────┤
│該面板外面兩側上端│該面板具有凹孔可│是 │
│設有向下之卡合部 │與鄰接之面板凹孔│ │
│ │共同形成上下二配│ │
│ │合孔 │ │
├─────────┼────────┼─────┤
│該面板外面兩側下端│該上下二配合孔可│是,具相同│
│設有向上之彈性卡栓│與遮擋柱之二椎形│彈性扣合方│
│ │彈性體壓扣 │式 │
├─────────┼────────┼─────┤
│二遮擋柱:係遮蓋於│二遮擋柱:表面壓│是 │
│上述面板之兩側 │有凹凸紋飾 │ │
├─────────┼────────┼─────┤
│該遮擋柱上端設有卡│該遮擋柱背部具有│是 │
│合部使與面板之卡合│二孔可各嵌置一椎│ │
│部卡合 │形彈性體 │ │
├─────────┼────────┼─────┤
│該遮擋柱下端設有一│該遮擋柱藉該椎形│是,具相同│
│配合上述彈性卡栓之│彈性體而壓扣於該│彈性扣合方│
│卡槽,使可相互卡合 │面板上 │式 │
└─────────┴────────┴─────┘
系爭產品之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實質均等 在於:①「技術手段」:系爭產品藉由嵌設於遮擋柱背部 之椎形彈性體而彈性扣合遮擋柱於二面板之間,此彈性扣 合方式與系爭專利的術手段相同。②「具備功能」:兩者 皆提供螺絲鎖固面板於櫃體上以及彈性扣合遮擋柱於面板 上的功能。③「達成效果」:兩者皆欲達成易於製造和組 裝的技術效果。是以系爭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 範圍屬實質相同。
⒏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新型專利 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 計算如下:
⑴由於被上訴人侵害權利之仿冒品已在市場公開銷售販賣, 對上訴人合法商業利益造成損害,依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被上訴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 及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及第245 條命被上訴人提出生產
、銷售等之相關文書及商業帳簿並提出計算之報告,以證 明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否則即以銷售本案侵害專利權物品 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並以之為賠償金額。如被上訴人 不依令提出上述資料或報告,則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 第2 項規定,定其賠償數額。在損害賠償確定之前,爰先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 金額新台幣伍百萬元,再視被上訴人侵害之情況核算請求 賠償之數額。
⑵被上訴人侵害專利行為,業使上訴人業務上信譽因而致減 損,依專利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視被上訴人侵害情況核 算請求賠償之數額。
⑶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依上述計算,有待被上訴人報告及法院 酌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僅表明全部 請求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
⑷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上訴人等應 對上述之賠償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 述。
被上訴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答辯聲明為: ⒈請求駁回上訴 。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 ,請准被上訴人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㈠程序部分:
⒈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主張依專利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請求賠 償因專利侵害致業務上信譽減損之賠償金,此為上訴人本審 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其未依法釋明。上訴人於第二審始主張 依專利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請求,依法不應准許。 ⒉上訴人於原審95.5.22 陳報㈡狀載明本案損失為新台幣(下 同)371 萬9652元,現卻又主張請求賠償之最低金額為新台 幣500 萬元;其主張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不應准許。 ⑴上訴人原審95.5.22 陳報㈡狀載明「…查專利法第85條規 定,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時,第1 項亦有明定計算 其損害,準此,茲因被告(即被上訴人)侵犯專利所生損 害計算,原告(即上訴人)共計損失為新台幣3,719,625. 78元。(8900組+1240組)×每組壓鑄費1594.9元×23% (同業利潤標準)。再查,依被告94年11月1 日北海福座 商品價格表其中吉祥型塔位現行銷價為20萬元以觀,原告 主張前揭之損失,實屬合理且合法。」上訴人原審已表明 本件所受損害為371 萬9652元,故上訴人現主張請求賠償 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500 萬元,不符法律規定,不應准許 。
⑵上訴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第244 條第4 項
、第245 條、第344 條等規定請求命被上訴人提出生產、 銷售等相關文書及商業帳簿並提出計算之報告,此不但屬 於新攻擊方法,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同時亦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448 條規定。
⒊上訴人原審起訴,尚請求曾慶豐與被上訴人等負連帶賠償責 任,惟提起本件上訴,卻未對曾慶豐部分提起上訴,則曾慶 豐部分已經確定,毋庸負賠償責任。曾慶豐為案發時被上訴 人公司總經理,負責被上訴人公司業務之執行(參見士林地 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363 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本案既係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依同條第3 項規定,上訴人既承 認曾慶豐之行為不構成侵權,被上訴人公司自亦無負連帶損 害賠償之餘地。
㈡實體部分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相同,被上訴人未侵 害上訴人專利權:
⑴系爭專利之請求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係一種塔櫃表 面飾件之固結構造,其中該塔櫃係設置成多數格之放置空 間,其大體上係包括有:⒈面板,係蓋合上述放置空間, 其兩側設有鎖合元件使可結合於櫃體上,其外面兩側上端 設有向下之卡合部,其外面兩側下端設有向上之彈性卡栓 ;及⒉遮擋柱,係蓋合於上述兩面板之兩側,其上端設有 卡合部使與面板之卡合部卡合,其下端設有一配合上述彈 性卡栓之卡槽,使可相互卡合。⒊藉由以上構造,可以將 此塔櫃表面飾件,亦即是面板兩側之二遮擋柱,予以固結 在面板上,將面板之鎖合元件遮蓋。今將系爭產品表面飾 件之固結構造與系爭專利之請求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 )進行全要件原則之比對與分析如下:
┌──────┬────────┬─────────┐
│系爭專利之請│系爭產品表面 │全要件原則分析 │ │
│求專利範圍第│飾件之固結構造 │ │
│1項:一種塔 │ │ │
│櫃表面飾件之│ │ │
│固結構造 │ │ │
├──────┼────────┼─────────┤
│一面板,係蓋│一面板結構由三部│系爭產品此部分與系│
│合上述放置空│份:屋頂、正面板│爭專利皆有面板此一│
│間,其兩側設│、及底板所組成,│元件。 │
│有鎖合元件使│於正面板上,兩側│ │
│可結合於櫃體│各設有兩沈孔,可│ │
│上。 │供以螺釘鎖合面板│ │
│ │結構於櫃體上。 │ │
├──────┼────────┼─────────┤
│此面板之外面│系爭產品面板結構│系爭產品之面板與系│
│兩側上端設有│之兩側,各有兩半│爭專利之面板構造特│
│向下之卡合部│圓孔,待面板結構│徵不相同。 │
│,其外面兩側│以螺釘鎖合於櫃體│系爭專利使用卡合部│
│下端設有向上│之上後,可與鄰接│與彈性卡栓之構造,│
│之彈性卡栓。│面板之半圓孔共同│並且可以單獨在單一│
│ │形成上下二完整圓│面板上實施。系爭產│
│ │孔。 │品則是在面板結構之│
│ │ │兩側分別有以兩半圓│
│ │ │孔,並無卡合部及彈│
│ │ │性卡栓之構造;並且│
│ │ │此面板結構必須與相│
│ │ │鄰接的另一面板結構│
│ │ │配合,方能產生上下│
│ │ │二完整圓孔。僅單一│
│ │ │面板結構並不能產生│
│ │ │可供鎖固的上下二圓│
│ │ │孔。 │
│ │ │此部分系爭產品與系│
│ │ │爭專利使用不相同的│
│ │ │構造。 │
├──────┼────────┼─────────┤
│二遮擋柱,係│系爭產品設有遮擋│系爭產品此部分與系│
│蓋合於上述面│柱,為一半圓柱,│爭專利皆有遮擋柱此│
│板之兩側, │係蓋合於上述面板│一元件。雖都設置於│
│ │結構之兩側與相鄰│面板兩側,但位置之│
│ │接面板的相連接處│安排有明顯不同。 │
│ │。 │ │
├──────┼────────┼─────────┤
│遮擋柱之上端│系爭產品之遮擋柱│系爭產品之遮擋柱構│
│設有卡合部使│為一半圓柱,背面│造與系爭專利之遮擋│
│與面板之卡合│設有兩銷柱,並配│柱構造特徵不相同。│
│部卡合,其下│有錐形彈性體,可│系爭專利之遮擋柱上│
│端設有一配合│以直接嵌入由兩相│端設有卡合部,下端│
│上述彈性卡栓│鄰面板結構組成之│設有與面板之彈性卡│
│之卡槽,使可│上下二圓孔中,利│栓相配合之卡槽,利│
│相互卡合。 │用錐形彈性體之變│用卡合部與卡槽,可│
│ │形與摩擦力,以固│分別將二遮擋柱固定│
│ │定連結遮檔柱於兩│於此面板上。 │
│ │面板結構之間。 │系爭產品之遮擋柱上│
│ │ │,未見有卡合部或是│
│ │ │卡槽之構造。系爭產│
│ │ │品之遮擋柱係以簡單│
│ │ │的銷柱,配合一彈性│
│ │ │錐形彈性體,直接嵌│
│ │ │入由兩相鄰面板結構│
│ │ │組成之上下二圓孔中│
│ │ │。並無卡合或是利用│
│ │ │卡栓、卡槽之構造。│
│ │ │此接合裝置與系爭專│
│ │ │利遮擋柱之組合構造│
│ │ │特徵:面板外面兩側│
│ │ │上端設有向下之卡合│
│ │ │部,且下端設有向上│
│ │ │之彈性卡栓,明顯不│
│ │ │同。 │
│ │ │此部分系爭產品與系│
│ │ │爭專利使用不相同的│
│ │ │構造。 │
└──────┴────────┴─────────┘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請求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雖 都有相同的組成元件:一面板與二遮擋柱,但是經由實質 比對分析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構造,可知系爭產品與系 爭專利為將其表面飾件固結於其面板上,使用不相同的構 造,具有不同的特徵。系爭產品之特徵與系爭專利之請求 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的特徵主要差異在於: ①系爭產品之遮擋柱以簡單的銷柱,配合錐形彈性體,簡 單直接的嵌入上下二圓孔中,將此遮擋柱固定連結於相 鄰的兩面板之間,於系爭產品中並未見有卡合部,或是 彈性卡拴或是卡槽之構造。
②系爭產品必須要有相鄰接的面板結構,方能產生遮擋柱 連結所需要的上下二圓孔。亦即是說,無法以一單一面 板結構產生表面飾件的固結構造。
③由全要件原則之分析比對與討論,系爭產品之遮擋柱所 使用之固結構造,與系爭專利之請求專利範圍之第1 項 (獨立項)之構造特徵並不相同,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 專利範圍之獨立項所涵蓋。且由於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
利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所涵蓋,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 之第2 、3 、4 項(附屬項)而論,系爭產品之構造特 徵亦並未被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之第2 、3 、4 項所涵 蓋。
⑶進行均等論分析時,須探討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請求專 利範圍,針對表面飾件之固結,探討是否實質上為相同之 技術手段或方法,且能夠產生同一結果:
┌───┬──────┬──────┬──────┐
│ │系爭專利之請│系爭產品表面│均等論分析 │
│ │求專利範圍第│飾件之固結構│ │
│ │1 項:一種塔│造 │ │
│ │櫃表面飾件之│ │ │
│ │固結構造 │ │ │
├───┼──────┼──────┼──────┤
│技術 │系爭專利固結│系爭產品固結│系爭產品與與│
│手段 │的技術思想是│的技術思想是│系爭專利之請│
│ │以幾何形狀與│以錐形彈性體│求專利範圍使│
│ │彈性的卡筍扣│變形與摩擦力│用不同的技術│
│ │合方法,將遮│將遮擋柱與面│思想與手段,│
│ │擋柱與面板固│板固結。技術│實質不相同 │
│ │結。技術手段│手段是簡單的│ │
│ │是在遮擋柱與│以銷柱及設置│ │
│ │面板上設置具│錐形彈性體,│ │
│ │有特殊幾何形│直接嵌入由兩│ │
│ │狀的卡合部,│相鄰面板配合│ │
│ │以及相互配合│產生的圓孔中│ │
│ │的卡槽與具有│。利用錐形彈│ │
│ │彈性的卡栓,│性體的變形與│ │
│ │將遮擋柱固結│相互間的摩擦│ │
│ │在單一面板上│力,以能將遮│ │
│ │ │擋柱固結在面│ │
│ │ │板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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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飾│系爭專利在遮│系爭產品是簡│系爭產品不能│
│件(遮│擋柱與面板上│單的以銷柱及│穩固的結合遮│
│擋柱)│設置具有特殊│設置錐形彈性│擋柱,與系爭│
│固結之│幾何形狀的卡│體,直接嵌入│專利之請求專│
│功能 │合部,以及相│由兩相鄰面板│利範圍可以提│
│ │互配合的卡槽│配合產生的圓│供確實上下穩│
│ │與具有彈性的│孔中。利用錐│固遮擋柱結合│
│ │卡栓,提供幾│形彈性體的變│之功能,兩者│
│ │何形狀的扣合│形與相互間的│功能非屬實質│
│ │狀態,可以將│摩擦力,以能│相同 │
│ │遮擋柱上下穩│將遮擋柱固結│ │
│ │定地固結在面│在面板上。雖│ │
│ │板上,即使受│可提供遮擋柱│ │
│ │到外力,也不│與面板結合之│ │
│ │會分離 │功能,但僅能│ │
│ │ │提供圓孔與錐│ │
│ │ │形彈性體之結│ │
│ │ │合力,除不能│ │
│ │ │達到上下穩固│ │
│ │ │之功能外,若│ │
│ │ │錐形彈性體彈│ │
│ │ │性疲乏或是摩│ │
│ │ │擦力減弱時,│ │
│ │ │遮擋柱受到振│ │
│ │ │動或是外力,│ │
│ │ │很可能會鬆脫│ │
│ │ │掉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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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結表│系爭專利在安│系爭產品在安│系爭產品與系│
│面飾件│裝遮擋柱時,│裝與拆卸系爭│爭專利於實施│
│(遮擋│將遮擋柱上端│產品的遮擋柱│時,在遮擋柱│
│柱)之│卡合部先結合│時,可以直接│之安裝與拆卸│
│效果─│,在將下端的│用力將遮擋柱│此部分,兩者│
│安裝與│卡槽滑過彈性│之銷柱與錐形│效果非屬實質│
│拆卸 │卡栓,當卡栓│彈性體壓入圓│相同 │
│ │扣入卡槽時,│孔內,直至定│ │
│ │遮擋柱即被固│位或是直接將│ │
│ │定結合。在拆│遮擋柱拔取出│ │
│ │卸遮擋柱時,│來 │ │
│ │則必須要使用│ │ │
│ │一特定的工具│ │ │
│ │,先將扣合於│ │ │
│ │遮擋柱下端卡│ │ │
│ │槽內的彈性卡│ │ │
│ │栓壓下頂開,│ │ │
│ │再順著卡合部│ │ │
│ │的分離方向移│ │ │
│ │動,才能將遮│ │ │
│ │擋柱鬆脫打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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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結表│系爭專利係針│系爭產品的遮│系爭產品與系│
│面飾件│對個別單一面│擋柱必須裝設│爭專利於實施│
│(遮擋│板,將遮擋柱│在兩相鄰面板│時,在遮擋柱│
│柱)之│予以固結,組│結構之間,無│及面板之組裝│
│效果─│裝時,較為單│法就單一面板│此部分,兩者│
│組裝 │純,不需考慮│予以裝設其必│效果非屬實質│
│ │其他面板的相│要的表面飾件│相同 │
│ │對位置與尺度│,實際實施時│ │
│ │以及公差配合│,必須考慮兩│ │
│ │關係 │相鄰面板之公│ │
│ │ │差設定,方能│ │
│ │ │夠產生適當的│ │
│ │ │上下二圓孔,│ │
│ │ │並且至櫃體的│ │
│ │ │端面時,無法│ │
│ │ │有相鄰的面板│ │
│ │ │結構,必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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