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聲字,100年度,17號
CSEV,100,旗聲,17,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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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聲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榮慶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暨存證信函
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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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