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聲字第17號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榮慶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暨存證信函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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