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被 告 李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旗簡字第122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 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