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0年度,117號
CSEV,100,旗簡,117,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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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楊柳興
法定代理人 徐珮菁
法定代理人 魏英賢
訴訟代理人 魏英琦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旗簡字第11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聲請為 一造辯論判決。
二、被告荖濃溪泛舟有限公司同樂泛舟有限公司、勇士們泛舟 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寶美泛舟有限公司中華泛舟有限公司博浪家泛舟有限公司、承龍泛舟有限公司(以上四家公司已 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共同將荖濃溪疏竣工程交由原告 承攬,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672,500 元。嗣因民國(下 同)96年10月間,上開連同被告公司等之七家公司共同經營 之泛舟事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無法給付上開工程款,而 由上開六家公司(承龍泛舟有限公司除外)改向原告以借貸 之方式,代為清償上開工程款,並於96年10 月19 日簽立同 額之借款單(見本院卷第6 頁),約定於97年7 月30日前清 償借款。詎被告等公司逾期未清償,原告於100 年2 月22日 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相對人僅被告三家公司合法異議,故 縮減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36,250 元,是原告依據借貸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被告勇士們泛舟有限公司同樂泛舟有限公司雖曾到 庭分別抗辯以:系爭款項為工程款而非借款、目前無資力還 錢,欲請求公司再行營業後,予以分期償還等語在卷,然本 院參以被告是否有資力清償與是否應負清償責任,誠屬二事



,被告仍不得藉此解免其清償債務責任,且系爭證明書明確 載明為借款字樣,則被告既未爭執借款證明書之真正,自應 就借款負清償責任,而被告荖濃溪泛舟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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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荖濃溪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浪家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士們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美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樂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泛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