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郭富壎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胡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國忠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
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
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
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
地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665,3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5,3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859元,尚須
繳納2,57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