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郭富壎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國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
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
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苗
栗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
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
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