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7號
MLDV,106,補,607,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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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郭富壎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國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
  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
  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苗
  栗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
  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
  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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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