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17號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訴訟代理人 王樹誠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擔保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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