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08號原 告 栗莉晴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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