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0年度,990號
SLEV,100,士小,990,201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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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99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馮崑維馮國維」之記載,應更正為「馮崑維即馮國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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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