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傷害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0年度,581號
SLEM,100,士簡,581,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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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被   告 張勇信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勇信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當事人欄被告之 現居所為「台北市○○區○○路1 段323 巷8 弄8 號2 樓」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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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