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0年度,532號
SLEM,100,士交簡,532,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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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32號
被   告 劉新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新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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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