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救字,100年度,9號
CYEV,100,嘉簡救,9,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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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文鈺
相 對 人 邱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 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聲 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分會審查表為證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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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