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00年度,96號
OLEV,100,員簡調,96,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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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貽順
相 對 人 廖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簡調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表1 紙在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復未指明本院有何 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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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