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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