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99年度,64號
NTEV,99,埔簡,64,2011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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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娥邵偉平.
林俊良、林緯丞林果毅林坤地.
楊林秀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85,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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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