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娥、邵偉平.
林俊良、林緯丞、林果毅、林坤地.
楊林秀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85,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