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楊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