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102 號
被付懲戒人 曾美玲(100 年 7 月 19 日改名為曾竫舒)
李琪珍
喻秀蓉
張永芬
俞萍萍
周士玉
黃愛辛
黃如玉
吳事穎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
決如下
主 文
曾美玲記過貳次。
李琪珍記過壹次。
喻秀蓉、張永芬、俞萍萍、周士玉、黃愛辛、黃如玉、吳事穎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甲、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等人,係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國民小學(以 下簡稱該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一)曾美玲(教師兼學務主任,下稱曾主任)於 95 年度配合 新竹縣政府辦理「95 年度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語言學 習班及子女課後照顧實施計畫」,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罪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個月,得易科罰金 ,緩刑貳年。
(二)李琪珍(教師兼環教組長,下稱李老師)等 8 人涉及在 不知情狀態下,協助完成偽造文書行為。其中李老師 1 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判處緩起訴處分,並提供 100 小時之義務勞動;喻秀蓉(教師兼教務主任,下稱喻 主任)等 7 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判處不起訴 處分。
二、茲據新竹縣政府 100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00026202 號所送曾主任等 9 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內容如 下:
(一)曾主任於 93 (係 92 年之誤)年 8 月 1 日起至 97 年 2 月 18 日止,擔任該校學務主任一職,負責教學安 排等業務;因受校長指派承辦該校外籍配偶輔導班及語言 學習業務,並負責製作相關班級經費核銷之文書。然因該 校設有排球隊,訓練、出賽經常無經費,曾主任為讓校內
排球校隊教練及球員能安心練球,常自掏腰包支付小額款 項;另其知外籍配偶課程補助經費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 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不得移作他用;惟其見補助經費 將有結餘,為將結餘經費挪作排球校隊使用,而行使偽造 文書之行為,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
(二)李老師及喻主任等 8 人實際未於 95 年 9 月至 12 月 間,受聘擔任該校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語言學習班之講 師、托育人員或工作人員,曾主任卻分別以工作人員業已 離職,協助核銷經費,嗣後將分配工作為由,利用不知情 之李老師等 8 人在空白收據、經費動支請示單之姓名欄 、領款人欄內簽名後,曾主任再取回而於 95 年 12 月 7 日,在上開已簽名收據及經費動支請示單內,填載不實之 金額、日期等,並利用體育組長杜茂全之職章,蓋於前開 經費動支請示單之「驗收或證明欄」內,再交由不知情之 總務主任陳智明、會計主任陳淑薇、校長陳明珍蓋用職章 ,據以行使詐領前開外籍配偶班經費。
(三)另曾主任鑑於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語言學習班學員上課 有缺勤情形,致無法領取全勤獎金每人 500 元,為能領 取較多補助經費支應排球校隊支出,遂與李老師偽造學員 鄭祝璃等人上課簽到表及全勤獎金印領清冊等,並據以向 新竹縣政府請領全勤獎金補助經費。
(四)學校教師之主要職責在於教學,為使學校行政作業順遂, 部分教師兼有行政職務,相較於一般行政機關之職員,渠 等行政作業上之觀念較為薄弱與不足,上開人員即因不諳 相關法令與作業規定而誤觸法網。
(五)以上移付懲戒人員中判決確定之曾主任及緩起訴處分之李 老師等 2 人,就其違法失職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第 1、2 款違失之情事;至獲不起訴處分喻主任 等 7 位兼任行政職務老師,依同法第 8 條規定併同曾 主任及李老師移請核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惟建請公 懲會審酌渠等之情況,對曾主任及李老師等予以從寬量處 ,至喻主任等 7 位兼任行政職務老師免除懲戒處分。三、被付懲戒之 9 位老師之違失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查。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7 年度 偵字第 7620 號)乙份。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99 年度 偵續一字第 3 號)乙份。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7 年度偵字第
7620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 年度訴字 第 244 號)及判決確定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 2 月 11 日新院燉刑智 98 訴 244 字第 03032 號函) 各乙份。
乙、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申辯意旨:
申辯人曾美玲申辯說明如下:
一、從未以不實之理由欺騙老師們:
此事件是 95 年 12 月份發生的,但是在 97 年 2 月經有 心人檢舉,老師們在知道要接受調查時,經多次和當時校長 開會沙盤推演後,將責任全推給申辯人,這群老師若真被當 人頭,何以事隔兩年才被動的聽校長的指揮接受調查,中間 這段時間大家還是同辦公室的好同事,幫忙簽寫憑證是工作 默契,因此申辯人曾美玲鄭重重申,申辯人從未以不實之理 由欺騙老師們簽寫憑證,在法院申辯人要求和老師們對質測 謊但檢察官並未採納。
二、被起訴之原因:
委任律師希望單純就此事件訴訟,只要申辯人提出證據證明 沒有一份錢是進申辯人的口袋,就可以了,對於申辯人給他 學校相同的核銷模式證據,因牽涉學校太多人,委任律師要 申辯人千萬別提,畢竟申辯人還要跟他們共事,申辯人覺得 委任律師說的有理,因此在證據及證人方面,教提出證據證 明申辯人沒有一分錢是進申辯人的口袋。況且申辯人還自掏 腰包墊付排球隊經費約新臺幣(下同)15 萬元,在庭上申 辯人對檢察官說,這樣的核銷模式是申辯人們學校的慣例, 檢察官反問申辯人,還有哪些慣例,申辯人推說忘記了,所 以最後申辯人被起訴了。
三、改變策略全盤托出:
因心存善念但是結果是幾家歡樂一家愁,在一審準備庭,委 任律師將所有證據呈上法庭,當時一審檢察官要求法官開庭 前先做協商。
四、認罪協商過程:
檢察官希望申辯人認偽造文書、詐欺罪,偽造文書申辯人認 ,詐欺申辯人無法接受,但檢察官說申辯人是圖利二重國小 排球隊,若申辯人不認罪,開庭下去,委任律師提出的證據 及傳喚的證人中,只要有人承認就要分案處理,屆時二重國 小會有很多老師要上法院,檢察官還說他了解這是公家機關 的歷史共業,對於法律常識不了解的這些老師們,大家要記 取教訓,讓事件落幕,老師們好好教書不要一直上法院。五、記取教訓、更兢兢業業於教育:
誠如檢察官所說,一個人會被當人頭,有其幾個原因,其一
為知識水準不高識字不多,其二互相有對價關係,其三常做 相同的事,感恩檢察官讓申辯人對人性稍微釋懷,記取這次 的教訓。
六、提出證據:
(一)聲請通知證人杜茂全到場作證。
(二)提出下列書證(均影本在卷):
1.委任律師訴狀。
2.法院協商內容。
3.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
丙、被付懲戒人李琪珍申辯意旨:
申辯人李琪珍與本校同事喻秀蓉等七人基於信任同案被付懲 戒人曾美玲承辦「外籍配偶學習班」業務多年,因信任其不 實之言而在領據上簽名之部分,經地檢署判處不起訴處分。 而申辯人因多替她在外籍配偶班的簽到簿及全勤獎金清冊上 簽名,故多了緩起訴罪名及 100 小時勞務。對於會被判緩 起訴罪名,心中有許多不平之鳴欲藉此申辯之: 1.因當天為等申辯人兒子課後社團下課較晚回家,當時辦公 室只剩申辯人和曾主任,加上申辯人是她屬下的一名組長 ,而曾主任當時正在做成果報告,告之因時間緊迫無法召 外配回校簽名等諸多原因故請申辯人幫忙。
2.因本校曾承辦多項教育局委辦活動,主任們常先墊付款項 給遠到之講師或廠商,等報成果完畢後,撥下款項再還給 承辦業務的主任;所以當時申辯人特別詢問曾主任全勤獎 金是否已經先墊給外配,曾主任當時回答:「是的,全勤 獎金早已發給外配。」並告訴申辯人其女兒也幫她簽一些 名字,申辯人因相信其所言,更因她為公墊款而希望她能 早日領到墊款才幫忙她。豈知此事經相關單位調查之後, 方知全勤獎金並未入外配手中。嗚呼哀哉!她竟然將申辯 人對她之信任與幫助如此踐踏,為人師居然不能廉潔行事 ,申辯人心豈是淌血二字可言?
3.申辯人自臺灣師大畢業以來即從事教職至今,多年來兢兢 業業,也許教育職場太過單純,加上深信人性本善的信念 和法律知識的貧乏,至今申辯人仍然無法接受有多年同事 情誼的主管,竟會利用申辯人對她的信任讓申辯人蒙受不 白之冤!
4.事已至此,雖然曾怨過自己當天為何不先回家,以致於剛 好被曾主任拜託簽到之事,也恨過自己的愚蠢和無知,竟 會沒有求證即相信曾主任的一面之詞,更萬萬沒想到的是 曾主任竟利用職權及同事們對她的信任,行不法之事。所 幸幾經波折,終於還申辯人等清白,經過此事申辯人與喻
秀蓉等八名同事對曾主任之行徑深不以為然,今雖為同校 同事卻是形同陌路。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對於自己簽下的文件當然要承認,姑 且不論是因為自己的無知或是受人利用而遭受法律的制裁 ,都必須全盤接受。在這次的事件當中申辯人付出的代價 是:近四年的精神煎熬、進出調查局及法院多次、法律諮 詢暨律師費用拾幾萬元、緩起訴兩年和 100 小時的教養 院廚房勞務,以上這些申辯人皆概括承受,這算是對自己 的愚昧和識人不清的懲罰和教訓!法律如今已對申辯人做 出處分,此時此刻只望各位委員能明察秋毫細看吾等之判 決書,對蠢如替人作保的申辯人等高抬貴手從寬處理將不 勝感激!
5.提出證據:聲請通知證人黃如玉、喻秀蓉到場作證。丁、被付懲戒人吳事穎申辯意旨:
壹、本案事實
如移送書部分所載,其餘另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辯人吳事穎於事件發生時擔任二重國小教務處教學設備組 長,有關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生活學習班之承辦 人為學務主任曾美玲。
二、申辯人在空白收據及請示單上簽名,是在急促且完全不知情 的狀況下,本著信賴、配合承辦很多活動的學務主任的行事 方便;因收據及請示單上未列金額,申辯人曾口頭詢問,曾 美玲表示幾百元而已,並未告知會移作他用,顯然曾美玲有 故意不告知嫌疑情況下,申辯人誤以為簽名此舉為將擔任工 作而為經費核銷的行政流程,此乃認知上的錯誤。貳、申辯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受懲戒之要件有二,即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廢弛職 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 訴之處分,認定申辯人並無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與同案被告曾 美玲就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亦無犯意聯絡,且查並 無偽造外籍配偶簽名之行為(不起訴處分書 P11)。核申辯 人並無第 2 條規定之違法行為。
三、申辯人於事件發生時擔任二重國小教務處教學設備組長,有 關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生活學習班之承辦人為學 務主任曾美玲。有關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生活學 習班非為申辯人所兼任職務或兼辦業務,之所以會在空白收 據及經費動支單簽名,係申辯人認為曾美玲承辦很多活動且
將分配工作,先預簽收據俟工作完成後再領工作經費;實際 上申辯人未擔任該項工作亦未領取任何款項。申辯人在認知 錯誤的情況下涉及曾美玲違法行為,此部分是否可歸責於申 辯人容有可議。
四、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 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解釋有案。兼任行政職務之國民小學教師,依上開解 釋意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規定,廢弛職職或其他失 職行為,係指兼任行政職務而言,有關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 及外籍配偶生活學習班業務承辦人是曾美玲主任,非申辯人 ,申辯人於空白臨時托育費收據及經費動支單簽名部分縱有 過失,申辯人亦不符「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此一要件 。縱然此部分有過失、不慎之處,亦應依教師本職部分依各 相關規定議處,而非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五、「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 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 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 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 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復為同法第 8 條所明定。
有關申辯人案件移送書有關違法失職事實部分並未聲敘事由 ,僅於第三點敘明「被付懲戒人之 9 位老師之違失行為核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 定移請審查」及第二點(五)「至獲不起訴處分喻主任等 7 位兼任行政職務老師,依同法第 8 條規定並同曾主任及李 老師移請核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移送書認為申辯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行為,此 違法行為所指何為?移送書未說明亦未舉證,或其係依第 8 條規定「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 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時,應全部移送。」如認為申辯人案件符合第 8 條規定, 此部分「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所指,亦應符合申辯人有違 法失職之處,而非與案件有關人等即全部移送。移送書僅以 條文陳列,未能聲敘事由及提出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懇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後段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理 由
壹、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喻秀蓉、張永
芬、俞萍萍、周士玉、黃愛辛、黃如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 申辯書,均已於 100 年 5 月 2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 23 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貳、被付懲戒人曾美玲(100 年 7 月 19 日改名為曾竫舒)係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為二重國小)教師, 於 92 年 8 月 1 日起至 97 年 2 月 17 日間並兼學務 主任。被付懲戒人李琪珍係二重國小教師兼環教組長,被付 懲戒人喻秀蓉係二重國小教師兼教務主任,被付懲戒人張永 芬係二重國小教師兼活動組長,被付懲戒人俞萍萍係二重國 小教師兼生教組長,被付懲戒人周士玉係二重國小教師兼資 訊組長,被付懲戒人黃愛辛係二重國小教師兼註冊組長,被 付懲戒人黃如玉係二重國小教師兼教學組長,被付懲戒人吳 事穎原係二重國小教師兼教學設備組長(94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97 年 8 月 1 日調任新竹 縣竹北市六家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為六家國小)教師。95 年間,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李琪珍、喻秀蓉、張永芬、俞萍 萍、周士玉、黃愛辛、黃如玉、吳事穎均係新竹縣立二重國 小教師,並分別兼任學務主任、環教組長、教務主任、活動 組長、生教組長、資訊組長、註冊組長、教學組長、教學設 備組長等行政職務。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 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是則上開被付懲戒人自得為公務員懲 戒法懲戒之對象。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後。
叁、關於被付懲戒人曾美玲部分:
一、緣內政部及教育部為共同辦理「95 年度外籍配偶生活輔導 、語言學習及子女課後照顧實施計畫」(計畫目的:為落實 外籍配偶生活輔導、語言學習及子女課後照顧,提升外籍配 偶及其子女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適應我國生活環境 ,共創多元文化和諧社會),乃於 95 年 5 月 23 日以台 內戶字第 09500882611 號函頒實施,並同意以外籍配偶照 顧輔導基金支應而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前開計畫。新竹縣政 府乃於 95 年 6 月間編定前開計畫相關之外籍配偶生活輔 導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並指定新竹縣各國民小學協辦 ,其中新竹縣立二重國小即為協辦機關之一,並由新竹縣政 府以 95 年 9 月 22 日府婦幼字第 0950129567 號函支付 二重國小辦理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經費新臺幣(下同) 99,040 元;以 95 年 10 月 27 日府教社字第 0950145195 號函,支付二重國小辦理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經費 181,280 元。
二、而被付懲戒人曾美玲自 80 年 8 月起即任職於二重國小, 並自 85 年起兼辦二重國小所開辦之成人教育班業務,嗣自 92 年 8 月 1 日起至 97 年 2 月 18 日止,擔任學務 主任,負責該校教學安排等業務。因前開外籍配偶生活輔導 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與被付懲戒人曾美玲一向兼辦之成 人教育班對象有所重疊,被付懲戒人曾美玲遂受二重國小校 長指派承辦前開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業務,並負責製作相關班級經費核銷之文書。因二重國小設 有排球校隊,惟龐大之出賽、訓練器材經費經常無著,被付 懲戒人曾美玲為讓排球校隊教練及球員能安心練球,除了自 掏腰包支付小額款項外,雖明知前開外籍配偶課程補助經費 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經費不得移 作他用,其見補助經費將有結餘,為將結餘經費挪作排球校 隊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不實私文書之犯 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明知二重國小教師及行政人員即被付懲 戒人李琪珍、吳事穎、黃愛辛、周士玉、俞萍萍、張永芬 、喻秀蓉及黃如玉等 8 人(吳事穎等 8 人涉犯偽造文 書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實際並未於 95 年 9 月至 12 月間,受聘擔任二重國小外籍配偶生活輔 導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之講師、托育人員或工作人員 ,分別以工作人員業已離職、協助核銷經費、嗣後將分配 工作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被付懲戒人李琪珍、吳事穎、黃 愛辛、周士玉、俞萍萍、張永芬、喻秀蓉及黃如玉等 8 人在附表一編號 1 至 8 號所示之空白收據、經費動支 請示單之姓名欄、領款人欄內簽名後,被付懲戒人曾美玲 再取回,而於 95 年 12 月 7 日,在二重國小內,於上 開被付懲戒人李琪珍等 8 人簽名之收據及經費動支請示 單內,不實填載金額、日期及「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臨時 托育費」、「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臨時酬勞費(事務協助 )」、「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臨時托育費」、「外籍配偶 語言學習班臨時酬勞費」等字樣後,檢具被付懲戒人李琪 珍等 8 人填寫之收據,黏貼在經費動支請示單上,將上 開被付懲戒人李琪珍等 8 人領取「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 臨時托育費」、「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臨時酬勞費」、「 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臨時托育費」、「外籍配偶語言學習 班臨時酬勞費」之不實事項,填載在經費動支請示單內, 並盜用「體育組長杜茂全」之職章,蓋於前開經費動支請 示單之「驗收或證明欄」內,再將經費動支請示單連同黏
貼之收據,持之交由不知情之總務主任陳智明、會計主任 陳淑薇、校長陳明珍蓋用職章而行使,以向新竹縣政府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 1 至 8 號所示之臨時酬勞費及臨時托 育費等補助經費,致承辦之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撥臨 時酬勞費及臨時托育費,被付懲戒人曾美玲以此詐領外籍 配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臨時酬勞費及臨時 托育費計 92,880 元,足生損害於杜茂全之權益及新竹縣 政府辦理前開計畫控管及經費支出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曾美玲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明知其妹曾美娟、其夫呂慶文實際並 未於 95 年 9 月至 12 月間,受聘擔任二重國小外籍配 偶生活輔導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之托育人員,竟冒用 不知情曾美娟、呂慶文名義,接續於 95 年 12 月 7 日 ,於二重國小內,在附表一編號 9、10 收據之姓名欄、 經費動支請示單中具領人欄內,分別偽簽「曾美娟」及「 呂慶文」之姓名,而偽造上開收據,再檢具偽造之「曾美 娟」、「呂慶文」之收據,黏貼在經費動支請示單上,將 上開曾美娟、呂慶文領取「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臨時托育 費」之不實事項,填載在經費動支請示單內,並盜用「體 育組長杜茂全」之職章,蓋於前開經費動支請示單之「驗 收或證明欄」內,再將經費動支請示單連同黏貼之收據, 持之交由不知情之總務主任陳智明、會計主任陳淑薇、校 長陳明珍蓋用職章而行使,以向新竹縣政府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 9、10 號所示之臨時托育費等補助經費,致承辦之 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撥臨時托育費(因曾美娟實際上 有至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打雜、幫忙,依法可以領取臨時 酬勞,故臨時酬勞部分未屬不實,亦不成立詐欺取財,此 部分業經檢察官減縮),被付懲戒人曾美玲以此詐領臨時 托育費計 14,400 元,足生損害於曾美娟、呂慶文、杜茂 全之權益及新竹縣政府辦理前開計畫控管及經費支出之正 確性。
(三)被付懲戒人曾美玲又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前開計畫原申請開辦外籍配偶生活輔導 班 1 班、學員人數 30 人,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2 班 、學員人數 60 人,惟因學員上課有缺勤之情形,致無法 領得全勤獎金每人 500 元。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為能詐取 較多補助經費支應排球校隊支出,竟與同案被付懲戒人李 琪珍基於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於 95 年 12 月間某日, 由同案被付懲戒人李琪珍在上課簽到表及全勤獎金印領清 冊偽造鄭祝璃等學員之簽名,而偽造鄭祝璃等學員領取全
勤獎金之清冊(同案被付懲戒人李琪珍此涉犯偽造文書罪 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被付懲戒人曾美玲 再將全勤獎金印領清冊、上課簽到表黏貼在經費動支請示 單上,並不實填載上開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外籍配偶語 言學習班學員均全勤、且領得全勤獎金 500 元等事項, 並盜用「體育組長杜茂全」之職章,蓋於前開經費動支請 示單之「驗數或證明欄」內,再將經費動支請示單連同黏 貼之收據,持之交由不知情之總務主任陳智明、會計主任 陳淑薇、校長陳明珍蓋用職章而行使,以向新竹縣政府請 領全勤獎金補助經費,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核撥 全勤獎金,被付懲戒人曾美玲以此詐領全勤獎金計 45,000 元,足生損害於鄭祝璃等外籍配偶、杜茂全之權 益及新竹縣政府辦理前開計畫控管及經費支出之正確性。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被付 懲戒人曾美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該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 99 年 9 月 23 日 ,以 98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339 條 第 1 項、第 216 條、第 210 條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 曾美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 99 年 10 月 25 日判決確定在案。
四、上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7 年度偵字 第 7620 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同院 100 年 2 月 11 日新院燉刑智 98 訴 244 字第 03032 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 。
五、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申辯意旨雖謂渠從未以不實之理由,欺騙 老師們(按指本件其餘被付懲戒人)簽寫憑證。是老師們將 責任全推給渠。在法院渠要求和老師們對質測謊,但檢察官 並未採納。渠提出證據證明沒有一分錢進渠口袋。況且渠還 自掏腰包付排球隊經費約 15 萬元。於第一審法院檢察官要 求法官開庭前先做協商。檢察官希望渠認偽造文書及詐欺罪 。偽造文書部分渠承認,詐欺渠無法接受云云(詳如本議決 事實欄乙所載)。並提出委任律師訴狀、法院協商內容、刑 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通知證人杜茂全到
場作證。
六、惟查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所辯未欺騙老師們(按指本件其餘被 付懲戒人)簽寫憑證,是老師們將責任全推給渠。渠於認罪 協商時,僅承認偽造文書,無法接受詐欺之說云云。經核與 上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已難採信。經查上揭刑 事確定判決,於理由欄載明:「訊據被告曾美玲(按即本件 被付懲戒人曾美玲)對於前開偽造文書後行使、詐欺取財等 犯行,於偵訊、該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李 琪珍、吳事穎、黃愛辛、周士玉、俞萍萍、張永芬、喻秀蓉 、黃如玉(按以上八人亦即本件其餘之被付懲戒人)、杜茂 全、呂慶文、陳淑薇、陳智明、曾美娟、陳明珍、鄭祝璃、 吳黃垂莊、張金鳳、黃順蘭、范玉貼、黎紅菁、石莎比、武 琛、方瑞群、阮氏惠、范氏商、周夢芳、彭莉莉、林雪妮、 候莉娜、潘氏紅秋、張金珊、張麗娜、吳氏芳蘭、王美蓮、 梅氏江、房雲花、阮嬌鶯、阮玉玄珍、尤莉達、黎氏金線、 趙世雲、魏麗娟、朱愛萍、鍾珊珊、黎文茵、馬依拉之證述 大致相符。此外,有新竹縣政府 95 年 10 月 27 日府教社 字第 0950145195 號函、新竹縣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經 費補助一覽表、新竹縣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經費概算表 、新竹縣辦理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一覽表、新竹縣二重 國小支出傳票、支領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臨時托育費收 據、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輔導班經費動支請示單、各類所得扣 繳免扣繳憑單、領款統計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A 班學 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A 班印領清冊、外籍 配偶語言學習班 B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 班學員全勤獎金印領清冊、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學員上課簽 到表、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學員全勤獎金印領清冊、外籍新 娘(配偶)語言學習班上課簽到簿等附卷足憑,被告(按即 被付懲戒人曾美玲)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按即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犯行 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等語(見上開判決第 7 頁)。業已敘明認定上開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被 付懲戒人曾美玲所提出之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無非為釐清 渠是否有詐取財物中飽私囊之主觀犯意,聲請傳訊杜茂全、 陳智明、黃愛辛、喻秀蓉、曾秀珠、陳柳吟、陳明珍、李琪 珍、張永芬、黃如玉等人。然查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犯罪動機 係為取得經費支應經費短絀之排球隊支出,並未中飽私囊等 情狀,僅為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審酌據以量刑之事項,業經上 開刑事確定判決敘明(見上開刑事判決第 8 頁)。是此行 為之動機,不足以阻卻違法。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
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以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申辯書 所提出之該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經核不足以作為免責之證 據。其聲請本會通知證人杜茂全到場作證,本會認無必要。 再者,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於刑案中認罪協商之過程,及其內 容如何,既不足以影響刑事確定判決之結果,亦不足以解免 其違法咎責。是則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所提出之委任律師訴狀 、法院協商內容等件影本,即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據。被付懲 戒人曾美玲所為其餘各節申辯,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是被付懲戒人曾美玲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 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 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議處 。爰審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係為取得經費支應經費短絀 之排球校隊支出,並未中飽私囊。事後坦承偽造文書之違失 行為,且將詐得款項全數歸還,其行為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從輕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肆、關於被付懲戒人李琪珍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李琪珍係二重國小教師兼環教組長。95 年間, 與該校學務主任曾美玲(亦即本件另一被付懲戒人曾美玲) ,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95 年 12 月間某日,因 新竹縣政府為辦理內政部「外籍配偶生活輔導、語言學習及 子女課後照顧實施計畫」補助之 95 年度外籍配偶生活輔導 班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指定「二重國小」為協辦單位, 同案被付懲戒人曾美玲為「二重國小」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 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之承辦人,其為詐取上開補助費中之 學員全勤獎金,即囑被付懲戒人李琪珍在「外籍配偶語言學 習班 A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B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學員上課簽到 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A 班印領清冊」、「外籍配 偶語言學習班學員全勤獎金印領清冊」等文件上,偽造如附 表二所示鄭祝璃等外籍配偶之簽名,再交還同案被付懲戒人 曾美玲,由同案被付懲戒人曾美玲持前開偽造之「外籍配偶 語言學習班 A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 班 B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A 班 印領清冊」、「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學員全勤獎金印領清冊 」,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補助而行使,致新竹縣政府陷於錯誤 而核撥學員全勤獎金 45,000 元,足生損害鄭祝璃等外籍配 偶之權益及新竹縣政府辦理前開計畫控管及經費支出之正確 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前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
李琪珍於調查局詢問及該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付 懲戒人曾美玲、張永芬於調查局詢問及該署偵查中供述、證 人即外籍配偶鄭祝璃、吳黃垂莊、張金鳳、黃順蘭、范玉貼 、黎紅菁、石莎比、武琛、方瑞群、阮氏惠、范氏商、周夢 芳、彭莉莉、林雪妮、侯莉娜、潘氏紅秋、張金珊、張麗娜 、吳氏蘭芳、王美蓮、梅氏江、房雲花、阮嬌鶯、阮玉玄珍 、尤莉達、黎氏金線、趙世雲、魏麗娟、朱愛萍、鍾珊珊、 黎文茵、馬依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竹 縣政府 95 年 10 月 27 日府教社字第 0950145195 號函及 相關經費概算影本、「二重國小」95 年 12 月 25 日支字 第 307 號傳票憑證及支票存根影本各影本、經代簽到之外 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A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影本、外籍配偶語 言學習班 A 班印領清冊(全勤獎金各 500 元)、經代簽 到之外籍配偶語言學習班 B 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影本、外籍 配偶語言學習班 B 班全勤獎金印領清冊(全勤獎金各 500 元)、經代簽到之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學員上課簽到表影本 、原外籍新娘語言學習上課簽到簿、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上 課簽到簿影本各 1 份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李琪珍犯 嫌應堪認定。核被付懲戒人李琪珍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鄭祝璃等人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