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0年度,834號
NHEV,100,湖簡,834,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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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834號
原   告 郭金華
訴訟代理人 郭燕惠
被   告 王新春
      李彥宗
      陳黃麗華
      陳德儒
      陳雲昌
      王 春
      王 巧
      王 緣
      王秋子
      王美玉
      林月英
      林 梨
      王清漢
      王前燻
      王前
      王朝慶
      王 惜
      章王賢慧
      王緒華
      王玠文
      王緒傑
      王賢淑
      王秋瓊
      王讚煌
      王金地
      王緒銘
      王丁水
      王萬生
      王金重
      王財壽
      王財義
      王東河
      王前崙
      王忠保
      張王娥
      張進發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   告 王朝崎
      王賴玉
      王士進
      王士毅
      王士堂
      王秀真
      王秀霞
      蔡王柳枝
      張德勝
      張 來
      張清桂
      張清志
      劉張秋子
      張清雄
      張日雄
      張陸子
      張福利
      張清正
      張江久
      許光輝
      張許月娥
      許淑華
      王 錦
      張添福
      張添壽
      張美玲
      張鑫陽
      黃丁財
      王緒賢
      王兩傳
      王兩嘉
      王淑莉
      王有源
      王淑芬
      陳德儒
      陳立人
      王文達
      王碧虹
      葉翠紅
      葉翠玲
      王雅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 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 式予以裁判(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 號判例意旨可參)。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 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 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種訴訟於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 有權並無爭執,僅因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性質上屬 形成之訴。於確定經界之訴中相鄰土地之一方或雙方為共有 者,該訴訟標的對於各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故應以經界不明之區域內全體所有權人為當事人 ,始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61 號判決意 旨可佐)。
二、經查,本件係關於請求定不動產界址之訴訟,而系爭坐落新 北市汐止區○○○段溪洲寮小段第102 、103 地號土地為聲 請人與訴外人郭金城等共7 人所共有,此有上開2 筆土地之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該訴訟標的對 於系爭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段溪洲寮小段第102 、103 地號土地之所有共有人間必須合一確定,故必須一同起訴或 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本件原告起訴時 並未列新北市汐止區○○○段溪洲寮小段第102 、103 地號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為原告,乃非就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其 訴屬當事人不適格,而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以裁定 行使闡明權,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 正追加新北市汐止區○○○段溪洲寮小段第102 、103 地號 土地其餘共有人為原告,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0 年10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固 於100 年10月24日具狀陳明其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惟猶主 張其得獨自以自己名義代全體共有人起訴,拒絕追加依法必 須合一確定之共有人為原告,其訴屬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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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