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救字,100年度,16號
CLEV,100,壢簡救,16,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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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救字第1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雲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著 有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聲 請人長年失業,沒有任何收入,所有財產均早已耗盡,加以 遭相對人拖欠借款,迫不得已提起訴訟,顯無資力依法繳納 訴訟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訟,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之訴訟費用為5,400 元,而聲請意旨就其如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等節,均 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 張為真實,聲請意旨已難認有理由。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 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有房屋、汽車、股票投資 等資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核諸本件訴訟費用,亦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前揭訴訟費用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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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