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75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景閎
訴訟代理人 邱明禮
被 告 陳許瓊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