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646號
法定代理人 許庭傑
訴訟代理人 趙繼國
被 告 周 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6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4410 -VR號自用小客車,經訴外人即原告社區住戶李柏彥帶領下 進入原告所管理之地下室停車場內,後於同日中午12時許, 欲駕駛前開車輛駛離該地下室停車場,竟未待社區警衛引領 指揮,即趁該社區居民開地下室停車場啟鐵捲門 (下稱系爭 鐵捲門)通過後,系爭鐵捲門自動下降尚未完全閉合前,加 速行駛上揭車輛企圖強行通過該鐵捲門,致系爭鐵捲門遭其 駕駛之車輛撞擊而毀損,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21,500元,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天伊欲離開原告社區時,有親耳聽聞社區住戶 以對講機通知社區保全為伊開門,而伊下樓至地下室停車場 後,駕駛車輛駛離原告社區停車場時,系爭鐵捲門是呈開啟 狀態,待伊行至停車場出口車道斜坡處時,系爭鐵捲門方自 動下降壓到伊車輛車頂,故本件鐵捲門損害之發生肇因於保 全人員執行職務之疏忽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8 月6 日中午12時許,駕駛前揭車 輛致系爭鐵捲門受損,而無法正常升降使用後,原告僱工修 復支付費用21,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4 紙及廣城 捲門企業有限公司、峰連安全捲門有限公司請款估價單1 紙 等影本為證( 詳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受損,肇因於被告未 待社區保全指示,即搶快跟車所致,並請求被告賠償21,500 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 被告 就系爭鐵捲門損壞是否有過失?
四、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 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跟車搶快致系爭鐵捲門受損一節,為被告 所否認,並辯稱:伊駕駛車輛駛離原告社區停車場時,系爭 鐵捲門是呈開啟狀態,待伊行至停車場出口車道斜坡處時, 系爭鐵捲門方自動下降壓到伊駕駛車輛之車頂等語。而本件 事故發生經過,原告有提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為證,且經 本院當庭勘驗事故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自錄 影畫面左下角可看出時間為99年8月6日中午;【錄影顯示時 間為中午12時8分10秒至中午12時8分28秒】地下室鐵捲門呈 關閉狀態;【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8分29秒至中午12時8 分41秒】地下室鐵捲門緩緩開啟,有一台小客車自監視畫面 右下方出現,往地下室鐵捲門方向前進,行至鐵捲門前停止 不動;【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8分42秒至中午12時8分49 秒】地下室鐵捲門完全開啟後,第一台小客車駛離地下室車 道出入口,消失於監視畫面中;【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 8分50秒至中午12時9分1秒】地下室鐵捲門呈完全開啟狀態 ;【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9分2秒至中午12時9分5秒】有 一台廂型車從監視畫面右下方快速駛出,往地下室鐵捲門方 向前進;【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9分6秒至中午12時9分7 秒】廂型車已行駛至鐵捲門前,此時監視畫面左上方之鐵捲 門開始緩緩下降;【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9分8秒至中午 12時9分16秒】廂型車行駛至地下室車道口時有不規則的停 頓,而此時在監視畫面左上方的鐵捲門壓到廂型車車頂;【 錄影顯示時間為中午12時9分17秒至中午12時9分45秒】,廂 型車往後倒車一兩步便靜置不動,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 (詳見本院卷第28頁),依上開勘驗結果,可見系爭鐵捲 門於99年8月6日12時8分42秒,已因原告社區其他住戶欲駛 離停車場而操作遙控器使之完全開啟,之後系爭鐵捲門持續 呈現完全開啟狀態至12時9分5秒,而被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 於12時9分2秒,即於錄影監視畫面右下角出現,並朝向系爭 鐵捲門方向行駛,而此時系爭鐵捲門仍呈完全開啟狀態,則 以被告當時視線所見,系爭鐵捲門仍屬完全開啟狀態無疑, 迨於12時9分6秒,系爭車輛已行駛至系爭鐵捲門前,而此時 系爭鐵始緩緩下降,後於12時9分8秒,系爭鐵捲門已下降致 壓到被告駕駛車輛之車頂,由此可知,在短短1、2秒內,以 一般人的感官反應,被告焉有可能預見本呈開啟狀態之系爭
鐵捲門已下降,並即時反應為停車之理,堪認本件事故之發 生,乃被告當時根本未意識到系爭鐵捲門正在下降,以為系 爭鐵捲門仍呈開啟狀態,即未停頓逕行,而於行進間適巧系 爭鐵捲門之關閉功能啟動,被告未及反應,致系爭鐵捲門下 降壓到系爭車輛之車頂,始致系爭鐵捲門受損甚明,自難遽 認被告有何過失一情,則原告主張被告係搶快跟車而衝撞系 爭鐵捲門云云,核與事實不符,是被告所辯,堪予採信。 ㈢再者,被告既非原告社區住戶,僅因偶然送貨而駛入原告社 區停車場,則其對於原告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及系爭 鐵捲門開閉過程難有知悉之理,況被告抗辯伊離去時社區住 戶有通知保全為伊開門一事,為原告所不爭執,故於本件事 故當時,甚難苛求被告得預期其所見系爭鐵捲門呈完全開啟 狀態,為原告社區其他住戶使用遙控器所開,而非訴外人李 柏彥已通知社區保全為其開啟系爭鐵捲門之可能,益徵被告 就系爭鐵捲門受損一節,確無違反何注意義務,是難認被告 當時駕車準備進入處於完全開啟狀態之系爭鐵捲門,有何過 失可言。
㈣綜上,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請求被告賠償修繕系爭 鐵捲門之費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5 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 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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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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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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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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