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原 告 魏早萬 黃渭明 杜月琴 林文德 林文福 林春綢 曾麗玉 曾美娥 林溪明 陳美娟 林碧柔 黃美珍 蔡木生 杜月玲 陳吉森 曾建福 魏佳慧上列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燕雪 住苗栗縣後龍鎮福寧里烏眉12鄰123號 居新北市○○區○○街77號一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蓮、徐江玉蘭即江玉蘭、蔡崇智即掛名洪榮富、洪榮富、官秀琴即黃玉琴、蔡明足即蔡麗足、陳瑋雲、林智忠、張世松、李佳蓉、張惠茹、謝福星、陳美育、張鳳珠、王桂蘭、李佩娟、許素月、張秋琴、張秋鳳、林雅玲、蔡淑卿、游春秀即游曉樺、游文旺即游阿旺、游春桃即游阿桃、王文彬即游春桃子、江劉珠碧即劉珠碧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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