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193號
SJEV,100,重簡,1193,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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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魏早萬
黃渭明
杜月琴
林文德
林文福
林春綢
曾麗玉
曾美娥
林溪明
陳美娟
林碧柔
黃美珍
蔡木生
杜月玲
陳吉森
曾建福
魏佳慧
上列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燕雪 住苗栗縣後龍鎮福寧里烏眉12鄰123號
居新北市○○區○○街77號一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蓮徐江玉蘭即江玉蘭蔡崇智即掛名洪榮
富、洪榮富官秀琴即黃玉琴蔡明足即蔡麗足陳瑋雲、林智
忠、張世松、李佳蓉、張惠茹謝福星陳美育張鳳珠、王桂
蘭、李佩娟、許素月張秋琴張秋鳳、林雅玲、蔡淑卿、游春
秀即游曉樺、游文旺即游阿旺游春桃即游阿桃王文彬即游春
桃子江劉珠碧即劉珠碧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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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