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141號
SJEV,100,重簡,1141,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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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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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