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運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77號
房屋之交易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