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98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善、史祝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